1.进口关税政策。自1999年1月1日起,中国政府取消了对原木和锯材的进口关税限制,对进口原木和锯材实行零关税政策;但对其他木及木制品征收8%的进口关税。
2.经营资格核定制度。1999年1月1日起,中国对原木和锯材(不含胶合板)进口取消核定公司经营制度,放开经营,鼓励包括木材在内的国内市场短缺商品进口。
3.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。1993年12月和1994年分别将原木和胶合板进口列入进口配额许可管理目录。2002年取消了对原木和胶合板的进口管制。
4.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。在木材进口过程中,企业要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报检,凭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即《入境货物通关单》向海关申报放行货物。中国是CITES公约(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公约)成员国,如果所进口木材属于公约保护物种,企业还需到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《允许进口证明书》,海关凭《允许进口证明书》放行货物。